首页  机构设置  工作动态  发展规划  质量保障  教育数据统计  常用下载 
  工作动态
 
 通知 
 新闻 
  通知
首页 > 工作动态 > 通知 > Content
 

关于印发《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(2020—2023年)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2021年06月04日 09:39  点击:[]

  

重庆工商职业学院

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(2020—2023年)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(2020—2023年)》建设(以下简称“行动计划”)项目管理,规范项目建设工作,提高项目管理水平,保证项目建设计划顺利实施,根据教育部职成司《关于公布<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(2020—2023年)>任务(项目)承接情况的通知》(教职成司函〔2021〕1号)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《关于报送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通知》(渝教职成函〔2021〕3号)等通知文件以及相关制度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项目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,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,落实《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》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,以提质培优、增值赋能为主线,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。

第三条 按照“育人为本,质量为先”的原则,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高质量完成我校承接28项(38个点)提质培优建设任务,以点带面,点面结合,助推高质量完成“双高计划”建设目标任务、助力学校“十四五”建设“互联网+”办学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、国际有影响的高职学校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

第四条 “行动计划”项目设置领导小组,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,其他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,任务牵头责任单位与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;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,由质量建设办公室、计划财务处、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,负责统筹协调推进。

第五条 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“行动计划”总体规划,规范建设要求和过程管理,统筹掌握建设进度,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,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;

(二)组织专家评审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、任务书、过程性资料、终期成果等;

(三)指导、督促各牵头单位推进建设任务,及时协调、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

(四)组织开展定期督查、中期检查、成果验收等;

(五)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,收集、汇总各项目绩效数据,审核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,撰写“行动计划”年度绩效报告,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数据。

第六条 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是推动项目建设的主体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按照重庆市教委通知文件有关规定,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,并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;

(二)按照学校通过、市教委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,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,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;

(三)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,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,科学、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,确保资金使用绩效;

(四)做好子项目及子预算的管理工作(如有);

(五)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,每年开展项目绩效自评,填报绩效数据、撰写自评报告;

(六)根据重庆市教委和学校安排开展项目中期检查、预验收等工作;

(七)自觉接受校内审计、纪监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、检查和审计。

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落实项目建设的主体,主要职责是:

(一)发挥优势主动承接任务,在牵头责任单位指导下开展建设,保存过程性资料备查;

(二)做好学院内外宣传和协调工作,提升支持度;

(三)适时动态修订学院绩效考核方案,提升参与学校重大项目建设的认同感、获得感;

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。

(一)项目执行不力,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;

(二)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;

(三)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;

(四)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,未按时验收;

(五)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。

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

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,由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“行动计划”学校任务书逐年上报,支出纳入“双高计划”等专项预算。

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、补贴、奖金,不得提取管理费,不得用于支付罚款、偿还债务、支付利息、捐赠赞助、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。

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设备购置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,并严格按国家和省级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,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
第十三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市教委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,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。对于截留、挤占、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,一经查实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

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度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考核与评价工作,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、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。绩效评价结果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,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承接任务牵头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实际,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管理细则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批准后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上一页 [1] [2]

上一条:关于开展新设本科职业院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:关于做好学校“十四五”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

【关闭】